(2017)闽0525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坑仔口信用社与黄奕宏、张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坑仔口信用社,黄奕宏,张丽平,吴伟鹏,康友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1955号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坑仔口信用社,住所地永春县坑仔口街175号。负责人:林振东,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婉艺,系该社职员。被告:黄奕宏,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张丽平,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吴伟鹏,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永春县。被告:康友义,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坑仔口信用社与被告黄奕宏、张丽平、吴伟鹏、康友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坑仔口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坑仔口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永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坑仔口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姚启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升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