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2民特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泰州市海陵区海盛造船厂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泰州市海陵区海盛造船厂
案由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民特37号申请人:泰州市海陵区海盛造船厂,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孙金村十组(河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73229261E。法定代表人:王佳佳,投资人。委托代理人:曹广根,江苏东进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泰州市海陵区海盛造船厂(以下简称“海盛造船厂”)在本院裁定强制拍卖马士龙所属“钓台9**”轮的公告期间,以“钓台9**”轮定作人拖欠其定作款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就其在“钓台9**”轮加工承揽过程中垫付的机器设备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62000元、钢材款198965元及利息、船舶加工款988492元及利息、看管费90000元、场地使用费60000元、涉案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等共计1739845元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上述债权予以登记,并提供了船舶加��合同、垫资借条、钢材材料入库单、看船费收条、土地租赁协议、土地使用费收条、船舶识别号、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钓台9**”轮拍卖公告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盛造船厂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泰州市海陵区海盛造船厂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海盛造船厂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任妮娜二O二O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香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