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21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艳立与被执行人王占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黑0621执124号申请执行人谭艳立,男,汉族,职业农民,住肇州县。被执行人王占付,男,汉族,职业农民,住肇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艳立与被执行人王占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欠申请人饲料款9280元,2017年6月29日已给付申请人4280元;剩余5000元被执行人已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慧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