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赵朝智、冯良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朝智,冯良环,李萝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8执298号申请执行人:赵朝智,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冯良环,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李萝琦,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朝智与被执行人冯良环、李萝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岚民初字第247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辖区各银行、车辆、房产和福州房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冯良环、李萝琦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华忠审判员 林孟斯审判员 翁祖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