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9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彭星与成都市百泽精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星,成都市百泽精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327号原告:彭星,女,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婷,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成都市百泽精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晖中街56号1栋14层1425号。原告彭星诉被告成都市百泽精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3075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彭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百泽精诚科技有限公司价值30750元的财产。原告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至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登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小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