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4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陆正仁与姚志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正仁,姚志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4527号原告:陆正仁,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姚志尧,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富春,杭州市公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正仁诉被告姚志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国林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正仁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正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73元,减半收取3336.50元,由原告陆正仁承担。审 判 员 何建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寿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