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3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万铝与李小英、叶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铝,李小英,叶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3681号原告:万铝,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被告:李小英,女,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叶雷,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本院审理原告万铝与被告李小英、叶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铝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0元(已减半),由原告万铝负担。审判员 彭瑞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