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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4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杜希江申请刘志圣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希江,刘志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4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希江,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谭峰,黑龙江瀛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盼盼,黑龙江瀛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志圣,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哈中药二厂科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杜希江与刘志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5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刘志圣名下的座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人和街182号2栋1单元4层3号。(产权证号:00056382,建筑面积51.80平方米)的房产档案,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履行中,截止到2017年7月17日,被执行人刘志圣尚欠申请人杜希江人民币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4320元,利息(7月-9月每月利息90000元,合计270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李秋风审判员 胡庆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