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0民初3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延芬与惠民、赵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0民初397-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延芬,女,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被申请人:惠民,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李延芬与惠民、赵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陕0830民初3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惠民在兴业银行榆林分行的工资账号(工资账号:***********)予以冻结。李延芬于2017年7月17日以惠民已全部兑现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延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惠民在兴业银行榆林分行的工资账号(工资账号:***********)的冻结。案件申请费320元,由赵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贺世成审 判 员 苏 玲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白秀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