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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0民初3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延芬与惠民、赵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0民初397-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延芬,女,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被申请人:惠民,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李延芬与惠民、赵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陕0830民初3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惠民在兴业银行榆林分行的工资账号(工资账号:***********)予以冻结。李延芬于2017年7月17日以惠民已全部兑现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延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惠民在兴业银行榆林分行的工资账号(工资账号:***********)的冻结。案件申请费320元,由赵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贺世成审 判 员  苏 玲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白秀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