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5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5249江苏金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向阳,江苏金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向阳,男,198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国勇,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金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徐庄软件园苏园路6号5幢。法定代表人:王黎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志勇,江苏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雯,江苏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向阳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金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2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7月8日,徐向阳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徐向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向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徐向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德清审判员 罗正华审判员 毕宣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