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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民辖终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财昱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博润实业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财昱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博润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康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辖终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财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委会东区振华路50号商铺6。法定代表人:范叶茂,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博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羊口镇渤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金淼,董事长。原审被告:云南康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6幢19层1922号。法定代表人:刘勇,董事长。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财昱化工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3民初81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佛山市顺德区财昱化工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山东博润实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云南康百商贸有限公司合谋串通,私下交易,一切法律责任与上诉人无关。被上诉人提供的15份《产品订购合同》每份独自约定不同的条款,立案受理应按每份合同示为一案审查。一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单方擅自列制表格即以并案受理,严重违反了有关民诉法则,本案受理审查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3民初811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撤销一审人民法院冻结上诉人银行账户的裁定;依法裁决(2017)鲁0783民初811号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受理立案程序违法。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数份《产品订购合同》均约定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该管辖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约定有效。本案合同签订地载明为“山东.寿光,”依据管辖约定,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经案件实体审理查明。此外,本案属于诉的客体合并,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人民法院的立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还请求本院撤销一审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卫国审判员  张国良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