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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刑申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杨爱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申诉、申请刑事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京刑申49号杨爱华:你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2)东刑初字第1128号刑事判决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刑终字第301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张宁生伙同周传林、杨爱华于2005年至2006年间,未取得金融许可,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四条93号A座208室,以宁夏绿色大地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对外宣传苜蓿种植项目,并以半年期利息20%、一年期利息40%还本付息为承诺,先后与李艳萍、高红军等138人签订苜蓿联合种植合同用以吸收存款,期间,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30924200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人民币15036726元。上述事实,有证人杨金玉、王春玉、刘阳、周雅宁的证言,投资人满开太、王金凤的证言,投资人高红军的证言、绿色大地农牧公司向其发放的公司简介、宣传手册,涉及苜蓿和神木煤矿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批文、报纸宣传等资料复印件及银行汇款单复印件、联合种植合同书,投资人李艳萍的证言、银行汇款回执复印件、还款协议,投资人张光丽的证言、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联合种植合同书、还款协议,投资人赵兰英、朱红等139人的证言、报案材料、投资人登记表、银行卡业务回单及存折复印件等相关书证,证明材料,批复,煤矿开采保护方案,宁夏三九绿色产业有限公司信息情况及工作说明、宁夏绿色大地农牧开发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简介及宣传手册、苜蓿项目及神木煤矿的投资批文、报纸宣传等材料复印件,种植合同书、银行卡业务回单、还款协议、银行汇款单复印件、银行存折复印件、银行卡业务明细,房屋租赁合同及北京唐府酒店管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向北京市银监局发函及北京市银监局复函,中国农业银行出具的存汇款情况记录、汇款凭条及银行协助查询单,扣押清单、投资人花名册、投资人及投资金额统计表,房产查询函,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声明书、暂停还款期间公司情况和近期清产工作的说明,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户籍材料以及你本人与其他被告的供述在案证实。杨爱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均应予惩处。原审法院根据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