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2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曹春晓诉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武国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春晓,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武国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2940号原告:曹春晓,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杰、黄学芬,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被告:武国斌,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曙华,女,系被告武国斌之妻。原告曹春晓诉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武国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曹春晓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春晓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春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春晓承担。审判员 郭翠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