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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4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华五金商行与孙如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华五金商行,孙如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4155号原告: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华五金商行。经营者:杨尔彭。被告:孙如明。原告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华五金商行与被告孙如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华五金商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华五金商行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华五金商行负担。审判员 汤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学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