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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22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满矩嘉与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矩嘉,王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522民初940号原告:满矩嘉,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晁福利,男。被告:王海涛,男。满矩嘉与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满矩嘉委托代理人晁福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海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满矩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8月7日向我借款5000元,约定2014年9月7日还清,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被告一直未给付,因此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我借款5000元。被告王海涛缺席未答辩。原告满矩嘉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2014年8月7日被告王海涛出具的借据、担保承诺书、借款合同。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海涛于2014年8月7日向原告满矩嘉借款5000元,双方约定2014年9月7日还款。被告在给原告出具借据的同时,又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没有保人的担保承诺书及被告签字的借款合同。合同(四)款1项中约定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月利率为:20.330000‰。2项约定甲方(被告)未按约定日偿还欠款,从逾期之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借款本金的50%(该比例可结合借款数额,期限灵活确定)支付违约金。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为要求被告偿还欠款5000元及利息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借据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证据。原告满矩嘉持有被告王海涛出具的5000元借据,要求被告王海涛偿还借款,被告王海涛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已偿还,故原告满炬嘉要求被告王海涛偿还借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0.330000‰,超过法律规定,应按照月利率20‰计算。关于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50%,违反法律规定,本案违约金应按照年利率24%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海涛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满矩嘉借款五千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从2014年8月7日起至2014年9月7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违约金从2014年9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满矩嘉预交),由被告王海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炎旭人民陪审员  董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贺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迟延履行]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