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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3执6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凌显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凌显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3执649号之一种衍玲,女,196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薛城区沙沟镇小沃村129号。身份证号:370403196002255229。被告:江苏华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蔡桥镇蔡桥街蔡桥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73783654-X。法定代表人:李永生,董事长。被告:凌显红(曾用名凌显鸿),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403执649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凌显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凌显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凌显红在中国农业银行62×××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525.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依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