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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秀丽与高海利、刘凤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丽,高海利,刘凤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933号申请执行人杨秀丽,女,1977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高海利,男,1973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凤琴,女,1974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338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杨秀丽与高海利、刘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高海利、刘凤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向申请执行人杨秀丽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8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3000元,剩余欠款被执行人高海利当庭一次性支付申请人12万元,其他本金及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1执恢9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代理审判员  高 鹏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屈 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