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2执3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盂县宝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郭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盂县宝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郭宝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22执3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盂县宝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奇瑞,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宝忠,男,1959年8月23日生,汉族,山西省阳泉人。本院在执行盂县宝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郭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郭宝忠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宝忠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渭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