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辖终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连卡佛百货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朱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卡佛百货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朱玉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辖终4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卡佛百货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城坊街2号L130。法定代表人:徐耀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诚,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奇,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玉龙,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明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连卡佛百货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卡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999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连卡佛公司上诉称:现有证据证明朱玉龙与胡国清、胡国锋等人系同一职业打假人团伙,其在短时间内购买同一品牌商品,并全部送至检验,同时在一审法院提起诉讼20余件,该一系列案件赔偿数额较高,且连卡佛公司作为一家售卖高档商品的大型百货商贸公司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为外商投资企业,该系列案件将在北京市甚至全国产生重大的影响。连卡佛公司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本院审理。朱玉龙对于连卡佛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并非涉外民商事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重大涉外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亦不够本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故本案不属于应当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因本案原审被告连卡佛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连卡佛公司关于本案应移送本院、由本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饶林生审判员 李 琴审判员 耿燕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长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