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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民初2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洛阳市新都运输有限公司与王玉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新都运输有限公司,王玉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2649号原告:洛阳市新都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310国道与衡山路交叉口五洲国际C区22幢312房。法定代表人:高观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峰,公司员工。被告:王玉纲,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新都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都公司)与被告王玉纲合同纠纷一案,新都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王玉纲的起诉。本院认为,新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洛阳市新都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洛阳市新都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团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