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30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薛景春与谷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景春,谷金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3044号之一原告:薛景春,男,汉族,1993年10月4日生,住临清市。被告:谷金华,男,汉族,1960年4月20日生,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景春诉被告谷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谷金华所有的无牌三轮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谷金华所有的无牌三轮车一辆(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柳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