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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狄振世与被执行人吴元奎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狄振世,吴元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154号申请执行人:狄振世,男,汉族,永昌县人。委托代理人:郭世贤,永昌县新城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吴元奎,男,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狄振世与被执行人吴元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狄振世与被执行人吴元奎已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狄振世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狄振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21执1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奎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