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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民终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罗燕、王金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燕,王金旭,李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8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燕,女,1976年4月12日生,水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贵州省都匀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旭,男,1978年7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贵州省都匀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静,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苗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贵州省都匀市。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徽,贵州子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燕因与被上诉人王金旭、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都匀市人民法院(2016)黔2701民初2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都匀市人民法院(2016)黔2701民初24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都匀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罗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莫玉魁审判员  李家荣审判员  刘国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