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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1民初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震亚、恽文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震亚,恽文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1民初2508号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亚太商务楼13层。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委托代理人:刘凯、庞雪洁,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被告:陈震亚,男,1972年11月18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被告:恽文武,女,1974年9月25日生,住住常州市新北区。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平安公司)诉被告恽文武、陈震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公司委托代理人庞雪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恽文武、陈震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代偿借款本息127452.9元。2、判令被告支付担保费、管理费1530元。3、判令被告按照每日0.1%支付代偿滞纳金。4、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5、诉讼费用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日9日,被告陈震亚与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平安小贷)签订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平安小贷向陈震亚提供借款180000元,期限自2015年11月9日至2016年11月9日,同时约定利息计算方式、还款责任等内容。同日,陈震亚与原告签订委托书,原告与平安小贷签订保证合同。根据合同,原告为陈震亚借款提供担保。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合同签订后,平安小贷向被告发放借款180000元。此后,被告仅归还借款本息和担保费87169.5元,余款至今未还。2015年1月5日,因平安小贷催要,原告根据保证合同代被告归还了借款本息127452.9元。此后,原告向被告追偿未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陈震亚未到庭,未书面答辩。被告恽文武未到庭,未书面答辩。原告平安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借款合同及借款申请表,保证合同,放款回单,代偿凭证,结婚证及户口本,法律服务合同及律师费发票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完整,形式合法,可以与原、被告的陈述互相印证,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11日9日,被告陈震亚签署贷款申请表,向平安小贷申请贷款400000元。同日,被告陈震亚与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平安小贷)签订生意贷借款合同,约定平安小贷向陈震亚提供借款180000元,期限自2015年11月9日至2016年11月9日,同时约定利息计算方式、还款责任等内容。同日,原告与平安小贷、陈震亚共同签订保证合同。根据二份合同,原告为陈震亚借款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平安小贷向被告发放借款180000元。此后,被告仅归还借款本息和担保费87169.5元,余款至今未还。2015年1月5日,因平安小贷催要,原告根据保证合同代被告归还了借款本息127452.9元。平安小贷向原告出具了收款凭证及履行担保责任证明,确认原告承担担保责任情况。此后,原告向被告追偿未果,遂诉至本院。另查明,二被告在借款发生时是夫妻关系,虽以陈震亚名义借款,但借款时提交了婚姻登记手续,并在同期向平安小贷另外以夫妻名义进行了借款。原告为实现债权,与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律师费8000元。再查明,被告与平安小贷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贷款罚息标准为每日0.1%;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担保合同约定了担保费用及管理费用,并约定发生代偿的,借款人按照每日0.1%向保证人支付滞纳金,并支付保证人产生的追偿、催收费用。本院认为:被告陈震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向平安小贷借款,应当承担及时足额还款的义务。各方当事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真实有效,担保人在履行担保义务后依法享有追偿权。原告要求被告陈震亚支付代偿本息的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当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违约产生滞纳金的请求,理由正当,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明显超过正当的利率上限水平,本院依法予以核减为每月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实现债权费用的请求,双方约定明确有效,且原告支付费用并不高于正当水平,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担保费及管理费共计1530元的请求,双方已经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虽然平安小贷已经按照每日0.1%收取罚息,后续滞纳金本院已经按照2%计算,被告另行支付相关费用存在畸高的可能,但被告并未到庭抗辩并要求核减,应视为放弃权利,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恽文武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因借款发生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并提交了婚姻登记手续,且二被告在同期与平安小贷还有其他借款,该债务应是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定,恽文武应当作为共同借款人对原告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陈震亚、恽文武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震亚、恽文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借款127452.9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违约金(以127452.9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陈震亚、恽文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管理费共计1530元。三、被告陈震亚、恽文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80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5660元,由原告负担1160元,被告恽文武、陈震亚负担4500元;该款原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经预交4140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给原告29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赵世友人民陪审员  巢松发人民陪审员  谢益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恽 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