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26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红朝与谢俊超、周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红朝,谢俊超,周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1644号原告:金红朝。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斓,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俊超。被告:周小丽。原告金红朝与被告谢俊超、周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金红朝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红朝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自愿、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红朝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160元,由原告金红朝负担。审 判 长  楼竟伟代理审判员  童美环人民陪审员  朱君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琚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