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民终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黄冈伊高新绿水务有限公司与武汉陆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1166号上诉人(本诉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冈伊高新绿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高新绿公司)。住所地:黄冈市团风县城南工业园江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688480785K。法定代表人:黄纯礼,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本诉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武汉陆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陆峰科技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121街190门*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6634854673。法定代表人:张凤,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伊高新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峰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1民初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伊高新绿公司自愿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伊高新绿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冈伊高新绿水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469元,减半收取2734.50元,由上诉人黄冈伊高新绿水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樊 军审判员 周扬洲审判员郑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