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付又林、浠水县科学技术协会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付又林,浠水县科学技术协会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付又林(又名傅佑林),男,1956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浠水县科学技术协会,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双桥北路。法定代表人徐敏,该协会主席。再审申请人付又林因与被申请人浠水县科学技术协会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1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付又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樊军审判员 张立审判员 严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华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