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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执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南京登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马骏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登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马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121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登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正学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德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宏飞,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骏,男,1980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申请执行人南京登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骏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4民初56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马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南京登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南京登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章、财务账册以及于中国银行南京黄家圩支行开立的账号为48×××30的银行账户的网上银行电子证书,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共计650元。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3、已对被执行人采取边控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在未找到被执行人马骏的情况下,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海祥审 判 员  褚爱芳审 判 员  杨厚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裴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