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执40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刘红萍、叶青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萍,叶青勇,蒙春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40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红萍,女,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叶青勇,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蒙春桃,女,1971年2月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刘红萍与叶青勇、蒙春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冻结了蒙春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蒙春桃的银行存款70000元的冻结。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