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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4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戚菊仙与浙江富华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菊仙,浙江富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4830号原告:戚菊仙,女,汉族,1973年3月3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委托代理人:章丽鸿,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浙江富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半山镇沈半路482号203室。法定代表人:莫曙光。委托代理人:刘强,男,汉族,1984年6月13日出生,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戚菊仙诉被告浙江富华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戚菊仙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戚菊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菊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戚菊仙承担。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施水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