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4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无锡市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14执56号申请人无锡市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25053211-4,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经一路(香一村)。法定代表人钱锡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锋,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彪,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1320655-1,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法定代表人刘国忠。无锡市现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与江苏紫荆花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荆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硕商初字第0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紫荆花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现代公司货款99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9900元。因紫荆花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代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紫荆花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1033834元。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对紫荆花公司进行了财产调查,情况如下:紫荆花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紫荆花公司名下有号牌为苏E×××××的汽车一辆,已被常熟市人民法院查封,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办理了轮候查封。紫荆花公司名下有位于常熟市尚湖镇练塘大道1号项下22套房产,另有位于常熟市尚湖镇练塘翁庄路2号项下4套房产,上述共计26套房产均已被常熟市人民法院查封,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办理了轮候查封。紫荆花公司有分别对苏州摩维天然纤维材料有限公司、常熟市紫荆花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紫华新材料研发有限公司进行了投资,其在上述公司的股权已分别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查封。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办理了轮候查封。本院依法将紫荆花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03383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6月13日,本院向现代公司发出通知书,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按期向本院提供紫荆花公司的财产线索,若无线索,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紫荆花公司未能提供。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硕商初字第0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王秦飞审 判 员 孙东飞代理审判员 杨翼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淼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