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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执8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福建德晖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华盛灯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德晖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华盛灯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8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德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永丰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310740987P。法定代表人林承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莫延辉,洪丽宏,福建博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莞市华盛灯头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潘虎,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德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华盛灯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8857.5元。本院已于2016年7月1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向银行部门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东莞市华盛灯头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发送协助调查函,被执行人至今未支付分文执行标的。本院将此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称被执行人没有财产,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3执8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锦  安审判员 陈  炳  煌审判员 卢  运  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小青(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