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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浙江浪达厨具有限公司信用证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浙江浪达厨具有限公司,浙江超然电器有限公司,应开浪,曾宜平,应昶均,凌一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520号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住所地:永康市东城望春东路100号。法定代表人:蒋智飞。被执行人:浙江浪达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经济开发区白洋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1917936。法定代表人:应开浪。被执行人:浙江超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武义百花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65218730。法定代表人应昶均。被执行人:应开浪,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曾宜平,女,1984年7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应昶均,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凌一泳,女,1972年11月9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浪达厨具有限公司、浙江超然电器有限公司、应开浪、曾宜平、应昶均、凌一泳信用证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2016)浙0784民初60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浙江浪达厨具有限公司、浙江超然电器有限公司、应开浪、曾宜平、应昶均、凌一泳的存款14983619.7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 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