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金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超能电源有限公司、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金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乡超能电源有限公司,余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3民初1748号原告湖南金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酉州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训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石平,安化县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新乡超能电源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牧野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余发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余某某,男,1991年1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牧业区。原告湖南金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超能电源有限公司、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依法受理立案。原告湖南金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金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要求补充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属于原告对行使诉讼权力方式的选择,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金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乡超能电源有限公司、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40元,减半收取8270元,由原告湖南金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灿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仇美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