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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3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与张丽、赵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张丽,赵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37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牛山北路13号。法定代表人:徐允坤,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该行职员。被告:张丽,女,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赵伟,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与被告张丽、赵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136元,减半收取406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承担。审判长  肖汉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