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民终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20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某,男,1975年8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1973年6月7日生,汉族,,住句容市。上诉人洪某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3民初6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洪某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经本院释明其仍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洪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终审裁定。审判审 判 长 张玉宽审 判 员 李守斌审 判 员 谢 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奚松伟书 记 员 桂江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