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喆申请执行尔格利、花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喆,尔格利,花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494号申请人李喆,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尔格利,男,1981年08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花日,女,1985年10月18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在执行李喆与尔格利、花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喆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14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海 荣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审判员 王 铁 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尤 维 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