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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喆申请执行尔格利、花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喆,尔格利,花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494号申请人李喆,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尔格利,男,1981年08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花日,女,1985年10月18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在执行李喆与尔格利、花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喆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14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海 荣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审判员 王 铁 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尤 维 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