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46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海建与华宣兴、赵丹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建,华宣兴,赵丹萍,李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4680号之一原告:周海建,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经纬,浙江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宣兴,男,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赵丹萍,女,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李青,女,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建为与被告华宣兴、赵丹萍、李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海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周海建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海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周海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丽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