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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恩施市利业好兄弟装饰材料经营部与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市利业好兄弟装饰材料经营部,万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811号原告:恩施市利业好兄弟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二巷李家槽57号。经营者:肖红。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振银,恩施市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万龙,男,生于1989年6月29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市利业好兄弟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恩施市利业好兄弟装饰材料经营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恩施市利业好兄弟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审判长 朱 晖审判员 郭韶华审判员 谭远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全雪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