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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4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熊莹玲、熊大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莹玲,熊大昌,熊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4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熊莹玲,女,汉族,1982年8月28日出生,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熊大昌,男,汉族,1960年4月6日出生,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熊鹰,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本院在执行熊莹玲与熊大昌、熊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查询,现被执行人熊大昌、熊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民初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 伟审判员 罗献忠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