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民初14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刘晓辉与烟台恒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辉,烟台恒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1408号之二原告:刘晓辉,女,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烟台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迎宾路西、南岩子口村东栖霞国际广场。法定代表人:吴云朝,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晓辉与被告烟台恒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辉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烟台恒盛置业有限公司座落于栖霞市迎宾路东侧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栖国用(2014)第280017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烟台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栖霞市迎宾路东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栖国用(2014)第280017号),查封期限3年,从2017年7月日到2020年7月日。被告烟台恒盛置业有限公司在查封期间管理使用该土地,但不得转让、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该土地使用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旭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洪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