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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3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王志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83刑初32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志平,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迁安市。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公刑诉[2017]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文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志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0日0时10分许,被告人王志平饮酒后驾驶×××号汽车沿迁安市燕山大路由南���北行驶至燕山大桥南侧时,被同向行驶的李建驾驶的×××号汽车追尾相撞,造成李建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勘查现场时发现被告人王志平有酒后反应,于当日3时10分在迁安市人民医院抽取了被告人王志平的血样。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被告人王志平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54.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王志平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志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现场车辆照片、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唐山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公安��合查询系统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志平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志平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志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于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杨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