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德民与被执行人易小飞、张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德民,易小飞,张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8执371号申请执行人梁德民,男,汉族,雄县。被执行人易小飞,男,汉族,四川省广安区。被执行人张长春,女,汉族,四川省广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德民与被执行人易小飞、张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梁德民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雄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8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宝永审判员 薛永辉审判员 郭中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泽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