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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德民与被执行人易小飞、张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德民,易小飞,张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8执371号申请执行人梁德民,男,汉族,雄县。被执行人易小飞,男,汉族,四川省广安区。被执行人张长春,女,汉族,四川省广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德民与被执行人易小飞、张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梁德民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雄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8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宝永审判员  薛永辉审判员  郭中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泽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