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执恢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张圣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圣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91执恢30号之一移送执行单位: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圣干,男,1972年5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的(2014)泰开刑初字第0019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刑事判决,被执行人张圣干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张圣干未退赃物或赃物折价款人民币5095元,予以追缴,发还给相关被害人;其违法所得人民币64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财产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1月28日,本院作出(2016)苏1291执60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院(2014)泰开刑初字第00193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追缴被执行人张圣干罚金、违法所得、赃款或赃物、发还被害人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月19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限期财产申报令,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公积金、房产、证券、工商登记,除总计不足10元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上述银行存款,因数额较小,本院未予冻结、扣划;本院至被执行人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1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张圣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本院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限期财产申报令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委托调查函及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总计不足10元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上述银行存款,因数额较小,本院未予冻结、扣划;本院至被执行人户籍地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开刑初字第00193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追缴被执行人张圣干罚金、违法所得、赃款或赃物、发还被害人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旻审 判 员 袁伯民人民陪审员 刘葆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