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杨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23刑初105号公诉机关临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临泽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7)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克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征询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克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克红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号小型普通客车系非营运车辆。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杨克红驾驶该车辆经他人雇佣,以每天150元的价格往返拉运平川镇农民工到甘州区沙井镇掰玉米,当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杨克红驾驶该车辆拉运农民工从甘州区沙井镇发还平川镇,行驶在X218线23KM+300M处蓼泉镇湾子村路口,被正在检查车辆的临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清点载客人数,该车核载8人,实载16人,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0%。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克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人王某、张某的证言,车辆超载照片及视频资料,车辆、驾驶证信息结果查询单,被告人杨克红的供述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克红身为机动车驾驶人,在未取得营运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载客牟利,并且违反规定严重超限额载客,不仅对车上乘客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而且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三)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克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拘役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葛松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艳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