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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633号原告:黄某某,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被告:李某某,不详。被告:黄某某,不详。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李某某、黄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文国盛审判员  张庆争审判员  伍执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嘉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