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633号原告:黄某某,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被告:李某某,不详。被告:黄某某,不详。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李某某、黄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文国盛审判员 张庆争审判员 伍执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嘉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