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执21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马华丰、沈岳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华丰,沈岳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21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华丰被执行人沈岳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4民初288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沈岳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岳兴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岳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沈岳兴(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43×××4#钞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勇波())O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