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民初3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海水与茅金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水,茅金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3098号原告:高海水,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燕,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明,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茅金泉,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原告高海水与被告茅金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高海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海水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单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卢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