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执4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肇庆中乔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庆中乔电气实业有限公司,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4828号申请执行人:肇庆中乔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沙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云翔,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帆,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63号1009房。法定代表人:谭康,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肇庆中乔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58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肇庆中乔电气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52221.43元及利息(从2014年11月13日起至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付)。本案受理费11728元,由被执行人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肇庆中乔电气实业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有案件正在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执行所得款项的统筹优先分配,并同意在等候统筹优先分配期间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执行所得款项的统筹优先分配并同意在等候统筹优先分配期间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接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4828号案件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文生审判员 梁志斌审判员 陈旭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耀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