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3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北京嘉兴盛泰服装辅料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嘉兴盛泰服装辅料商行,董修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26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嘉兴盛泰服装辅料商行,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纺织品批发市场九通道*********号。经营者:陈勇,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纺织品批发市场九通道*********号。被执行人:董修金,男,1983年l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我院在执行北京嘉兴盛泰服装辅料商行与董修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董修金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嘉兴盛泰服装辅料商行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董修金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董修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嘉兴盛泰服装辅料商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